丹麦签证服务信息_丹麦旅游商务网
丹麦签证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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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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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下载签证申请表格

Application for Schengen Visa(申根签证申请表)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to Application for Schengen Visa(申根签证申请表补充信息)

 

家庭团聚/工作签证表格

Application for Residence and/or Work Permit(团聚工作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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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申根信息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及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安徽,江苏和江西, 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 海 延 安 西 路 2200号 国 贸 中 心 701室 200336,
电 话: +86 21 6209 0500 传 真: +86 21 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 州 市 流 花 路 中 国 大 酒 店 商 务 楼 1578室 510015,
电 话: +86 20 8666 0353 传 真: +86 20 8667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申根信息简介

关于申根国商务签证须知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内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则另在签证上会说明. 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主管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目的地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是受理该国签证的主管机关. 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则须向最长停留国申请. 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
1.一套(主表和副表)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白底近照.
例外:西班牙:4张申请表格
比利时、德国、瑞典:2张申请表格
2.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中方公司的正式介绍信(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工资,访问目的,并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可以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5.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内容包括:
A 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如果有)
B 预期停留时间
C 停留原因及日程安排
请注意:丹麦和希腊要求邀请函从丹麦和希腊国内的邀请方直接传真给该国使馆签证处.
6. 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关于担保函的格式,请参照网站或咨询相关领事部门.
7. 对于国外申请者:需提供居留许可(如果可以)和一套复印件.
8.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申根国的境外医疗旅游保险正本和副本各一张.
9. 费用:60欧,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备注:
A 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申请签证的详细要求. 如果有需要,相关申根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B 有关不同国家的签证信息以及办公时间请参考其网站或询问相关签证处

签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Website: www.denmark.cn
E-mail: bjsamb@um.dk

丹麦使馆同样受理冰岛签证的申请

申请申根签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丹方法令,丹麦政府有责任向您通报,即在处理您的签证申请时,对所递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归案。您在申请签证时所递交的个人信息将被收录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公用电子签证系统是由丹麦移民局负责的计算机登录软件,所有递交的相关签证申请的信息将被记录在这个系统中。针对您在丹麦停驻期间的相关事宜,丹麦外交部(案例调查管理)、警察局(案例调查管理)、以及难民移民种族事务部(投诉受理)等在处理您的问题时,会取得您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登记的资料。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或组织也能获取他们认为您在丹麦停留期间与之相关的资料。

根据丹麦外侨法令第40条,无论签证是否获得批准,您有责任提交所有按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否则,会被罚款或简之结果签证被拒签。您有权利要求进入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您自己的资料库,具体程序可向丹麦移民局查询,地址:Ryesgade 53, DK-2100 Copenhagen.

移民机构会要求您以护照做抵押来受理您的申请。根据丹麦外侨法令45a条,您申请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可能会转给丹麦情报及检察部门,用来评定是否有根据指控您在丹麦或境外的犯罪行为。

 

短 期 商 务 签 证 申 请 须 知

关于申根国商务签证须知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内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则另在签证上会说明. 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主管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目的地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是受理该国签证的主管机关. 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则须向最长停留国申请. 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

1. 一套(主表和副表)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白底近照.
例外:西班牙:4张申请表格
比利时、德国、瑞典:2张申请表格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 中方公司的正式介绍信(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工资,访问目的,并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4. 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可以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5.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内容包括:
A 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如果有)
B 预期停留时间
C 停留原因及日程安排
请注意:丹麦和希腊要求邀请函从丹麦和希腊国内的邀请方直接传真给该国使馆签证处.
6. 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关于担保函的格式,请参照网站或咨
询相关领事部门.
7. 对于国外申请者:需提供居留许可(如果可以)和一套复印件.
8.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申根国的境外医疗旅游保险正本和副本各一张.
9. 费用:60欧,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备注:

A 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申请签证的详细要求. 如果有需要,相关申根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B 有关不同国家的签证信息以及办公时间请参考其网站或询问相关签证处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到其长期居住地的行政领事馆办理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签发,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如果申请人在几个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相同,则应该到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 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探亲访友签证须知

主管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目的地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是受理该国签证的主管机关. 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则须向最长停留国申请. 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18岁以下的申请人必须有经父母核准的申请并在向使馆申请时至少有其中一人在场陪同.

例外:德国需要电话预约才能申请签证

所需材料:

1. 一套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两张两吋白底近照.

例外: 芬兰和意大利: 一张照片
卢森堡:三套申请表和三张近照
西班牙:四套申请表和两张护照相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例外: 卢森堡: 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需要两张

3. 经济能力证明: 有关经济能力证明或担保信的格式请申请人向大使馆或处理相关事宜的领事馆询问. 赴丹麦签证申请者经济费用担保证明方法: 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也可以开银行存款证明.

4. 相关保险须涵盖申根国境内旅行的全程,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紧急 医疗救助的费用以及回国就医和死亡人的遗体运送回国的费用.

例外: 丹麦和卢森堡:在取签证时才需要这个保险.

5. 对于中国的申请人: 户口全部页以及更改页的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带有联系方式的邀请函原件需包括以下内容:被邀请人的姓名,停留时间,邀请人的护照或居留许可(如果是外国人居住在申根国家)的复印件. 所有文件必须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所有文件必须是原件并附上复印件.

例外: 芬兰: 需要结婚证或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必须由外交部认证. 若已婚人士与配偶的户口是分开的,则需要配偶的户口复印件.

奥地利,丹麦, 卢森堡: 若是探亲签证,则需中国合法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西班牙: 家庭或亲属证明(家庭关系登记需译成西班牙文或英文、公证书需要正本及复印件)

瑞典: 如果在户口里不能体现亲属关系则要提供正本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6. 对于外国申请者:须提供居留许可和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7. 单位派遣函(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需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务,预期停留时间,工资,地址,电话,传真并加盖公司或学校的公章.

8. 邮寄返还护照: 请与大使馆和签证处联系

9.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书(父母亲可亲自来使馆以书面形式证明或由公证人公证后带来) 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如果父母离异则需要离婚证书和监护证明原件并翻译成英文或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例外: 西班牙: 学校假期证明
机票预订单

10. 如果有需要,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法国: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经当地市长办公室批准的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这些文件可能在当地机场边防警察机关被要求查验.

意大利: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瑞典: 邀请人提供的完整的个人注册证明

11.费用: 60欧,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丹麦: 600元人民币. 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对于欧盟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儿童免费发放签证.

例外: 丹麦公民的配偶需交纳签证费.

备注:

A 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申请签证的详细要求. 如果有需要,相关申根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B 有关不同国家的签证信息以及办公时间请参考其网站或询问相关签证处

C 签证受理时间通常需要大约15个工作日

D 申请人提交以上文件并不代表一定会拿到签证

签证申请程序: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如何申请居留许可(留学
申请居留许可(学生签证)的材料必须于周一至周四早 09:00–11:00 递交到使馆。同时预定申请人面试时间。申请人面试于每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6:00 进行。

留学警告

(您必须首先获得丹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才可在丹麦使馆申请赴丹麦留学许可。如您想咨询丹麦学校情况,请您自行联系。)

申请须知
每位申请人应填写两张红色申请表并贴上两张两寸近照。表格必须完整及正确地用英文或丹麦文填写。申请人在表格及附件(郑重声明)和相关文件上亲自签名,并对所填内容负全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丹麦大学的邀请信(如果邀请方承担旅费,请在信中说明)
可任意支配的资产证明,证明可承担支付申请人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共 50000 丹麦克郎。证明材料可为下列文件一或多项:
- 奖学金
- 学生贷款
- 与申请人同姓名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货币为美元或丹克郎。
- 第三方承诺申请人的经济担保,担保申请人在丹麦期间上述金额会提供给申请人支配。
工作单位或有关方面同意出国留学的证明。中英文各一份,领导签字并盖章。
上述所有文件需要提供原件。

补充材料,信息和提示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也有权要求申请人前来面谈。所有材料均需用英语或丹麦语。

除两张申请表格外,请将其它文件用A4纸复印一套。在收齐所有文件之后本使馆会把申请转给丹麦移民局。移民局需要2-3个月左右来做出决定。一旦有结果本使馆会尽快通知申请人。

费用
申请费用为970人民币。 如需回寄护照,请另付特快专递费。无论申请是否成功,费用概不退还。

如何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

每 位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两 张 红 色 申 请 表 并 贴 上 两 张 两 寸 近 照。 表 格 必 须 完 整 及 正 确 地 用 英 文 或 丹 麦 文 填 写 。 申 请 人 在 表 格 及 其 附 件 ( 郑 重 声 明 )和 相 关 文 件 上 亲 自 签 名 并 对 所 填 内 容 负 全 责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 邮编: 100600
电话: +86 (10) 8532 9900
传真: +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邀请人的邀请信(如果邀请人承担旅行费用,请在邀请信中说明)。
邀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雇用合同或证明。
邀请人的居留身份(可以是护照,或有效的丹麦签证,或长期居留证的复印件)。
请注意:如果邀请方是丹麦公司则不需要

邀请人的工作情况(雇主声明,或者他、她所拥有的饭店、公司的工商登记等等。
如果是丹麦公司则不需要

邀请人的银行证明。
如果申请人自己负担费用,须出示银行证明。
上述所有文件需要提供原件。

补充材料,信息和提示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也有权要求申请人前来面谈。所有材料均需用英语或丹麦语。

除两张申请表格外,请将其它文件用A4纸复印一套。在收齐所有文件之后本使馆会把申请转给丹麦移民局。移民局需要2-3个月左右来做出决定。一旦有结果本使馆会尽快通知申请人。

费用
申请费用为970人民币。 如需回寄护照,请另付特快专递费。无论申请是否成功,费用概不退还。

 

下载签证申请表格

Application for Schengen Visa(申根签证申请表)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to Application for Schengen Visa(申根签证申请表补充信息)

 

家庭团聚/工作签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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