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电信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擅长市场运作的政府将很难使本国的电信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信息化浪潮中走在前列。而政府是否能对开放后的电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决定一国电信业能否规范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丹麦电信业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证。
启示一: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是电信业改革的重要保障和必备条件。 从丹麦电信业的改革历程中可以看出,虽然改革的自接目的是努力追求建立一个“私有化、自山化、开放的电信业”,但归根到底,评判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是看改革后的电信业是否真正健康有序,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通信服务和有力的通信保障。这才是电信业改革的根本目的。而要达到这个根本目的,没有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是小可能实现的。因此可以说,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小仅是电信业改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必备条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小仅电信业的改革会遇到许多困难、遭受许多挫折、走许多弯路,而且会因为整个改革缺少必要的条件达小到根本目的。我国现在的电信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距离真正有效地监管电信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电信业改革的目光绝小应该只放在电信运营商的重组上,而应该首先放在对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的的改革上。我国电信业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权威而中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有效的监管政策。通过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调节电信企业的资源、资费、业务许可或者市场准入等,从而实现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启示二:完备的电信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电信改革的基础。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电信改革也必须有完备的电信法律作为基础。丹麦电信法律的改进和完善就一直伴随着丹麦电信业的改革历程,改革的方向、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监管政策等都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丹麦电信业改革的成功。
随着电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电信市场必将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一系列的监管新问题也必将随之出现,如互联互通障碍、恶性价格战等。此外,电信技术和产业迅猛发展,网络和业务加速融合,都使得我国现有的电信管制政策和法律相对滞后于电信产业的发展。这些情况已经使得《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方面逐步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加快电信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电信法制建设能够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电信改革必须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下依法进行,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程序,采取先立法再改革的办法,使电信业的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目前,尽快出台《电信法》,使《电信法》成为我国迈向电信强国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业界的共识。尽快出台《电信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从电信大国到电信强国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是重要的推动力量。为此,政府应立足国内,借鉴国外的经验,不断加快电信立法的步伐,争取早日出台《电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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