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丹麦先后颁布了三大职业教育法规,它们是1956年须布的《学徒培训法》、1960年颁布的《继续培训法》和1977年须布的《职业基拙教育法》。丹麦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种办学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休正是依据这三大法规来组织和管理职业教育的。
1.《学徒培训法》的颁布。战后,培训质量成为丹麦职业教育的突出问题0 50年代初,丹麦教育部成立全国学徒培训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如何提高学徒培训的质麦的技术培训学校和商业学校均依照国家认可的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教学,国家还对此实行一定的监着。1916年,丹麦颁布《技米培训学校视导法》,决定成立国家理事会,专门负责技术行业的职业培训工作。依据该法.同时成立了商业学校视导理事会.并授权商业联合会主管商业学校。规定视导的主要内容为职业量问题。该委员会通过大量的考察研究.写出了改进丹麦学徒塔训质量的报告。依据该报告,丹麦对学徒培训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56年颁布第四个((学徒洛训法》。该法对职业技未学校制度、职业技米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学徒的入学条件、学制、培训内容和考试制度等作了全面规定。规定学徒必须是受完九年(或十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培训期限根据行业的实际雷要定为二至四年。塔训内容包括在技米学校或商业学校学习基拙理论课和实用性课程,也包括在师傅指导下的实际训练。基拙理论课程要占700至1800个课时,并把夜课制改为日课制,使理论学习不再仅仅是一种陪衬,而成为学徒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继续培训法》的颁布。50年代,丹麦的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要求劳动者掌握工业生产的最新技术和先进生产工艺,丹麦许多在职工人,尤其是昨熟练工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在职工人进行职业继续培训势在必行。1960年,丹麦须布《继续培训法》。该法对继续培训的目的、对象、培训的内容、组织和管理,以及企业主在继续塔训中的义务等作了规定。依据该法,丹麦专门成立了专业工人职业学校,以便于向他们传授因技术的发展和劳务市场变化所必霄具备的技能和知识。培训计划由有工业界代表参加的委员会制订,培训根据学员的实际需要和能力加以进行。非熟练工人的职业继续培训共分为23个学科,设有400 17课程。
3.《职业基}k教育法》的颁布。60年代中期起,丹麦的学徒培训发展呈现下降趋势。丹麦教育部于1967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对学徒培训问题进行调查,并于1971年提出调查报告,指出丹麦学徒培训工作存在的种种弊端。70年代初期起,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席卷丹麦大地,对丹麦的工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向丹麦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渗透。新技米革命所引起的开麦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普遮提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宽厚的实用知识基础。为此,专门委员会建议试行一种新的职业教育形式,即职业基拙教育。1977年,丹麦议会领布《职业基拙教育法》。该法对职业基础教育的结构,课程分类、培训阶段、学生与培训企业问的法律关系、塔训的安排与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组成与权限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法,丹麦在全国各地普遮推行这一新的职业教育形式。职业基拙教育自推行之日起,就受到丹麦广大适龄青年的欢迎,接受职业基础教育的学生人数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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