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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对医师发生医疗上问题之处理

    在丹麦,病人对医院在诊疗工作中的意见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经治医师提出。这些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类:一类属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的问题,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比较容易解决。另一类是医疗上的问题(例如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

    对病人提出的医疗上问题的处理,首先由医院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但是由于目前丹麦医院的领导本身不是医师,所以.必须把情况转给区域性的医务官员处理.这些官员都是国家雇用的医师或法律工作者他们通过进一步调查以及组织有关医学专家讨论,有权对问题作出结论。全国设有医学法律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机构选择的一批医学专家组成,受理区域医务官员解决不了的特别困难的医疗问题。

    区域或全国性的这些组织,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医师工作条例,确认医师应负的责任。凡是不属医师责任而使病人增加痛苦的常常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医师负有责任,则根据性质对有关人员进行不i司程度的处理。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医院和本人,指出医师在某一方面发生了医疗错误,严重的转交法庭,由法庭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停止医师行医。赔偿费用一般为受损害病人二至三年的收人总和,同时病人还可以从社会领到救济金。最重的处罚是停止医师行医,但由于医疗工作本身有一定危险性,丹麦近年来还没有作过这样的处理。

    丹麦侮年大约有X00起医疗上的问题需要交区域医务官员讨论,其中100起确定医师有医疗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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