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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图书馆法

    国际图联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了年会。本文介绍了丹麦的图书馆法规,供中国图书馆界研究图书馆法规的同行参考。第一章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任务和文献选择标准第一条I.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任务—为促进国民学习教育和文化活动,提供免费利用的图书和文献资料。

    a.公共图书馆应传播当地和全国的信息以及有关社会信息。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努力做到    I)为读者提供语音唱片和其他视听资料;    2)为读者提供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文献;    3)对无法亲自到馆的儿童和成人读者提供图书馆服务;

    4)图书馆应保证适合读者需要的开放时间。第三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决定提供给读者使用的文献的质量,文献品种多样性和文献内容现实性的问题。

第二章地区公共图书馆

第四条1.每个市镇必须独立拥有或与其他市镇联合拥有一个既可供成人使用,也可供儿童使用的公共图书馆。

    2.一个市镇可和另一个市镇签定协议,根据协议,图书馆为其市民提供全部或部分的服务。第五条I.每个公共图书馆可为一个市镇的居民服务或为两个和多个签定了联合图书馆服务的市镇居民服务。

    2.各公共图书馆应该有为每一个有丹麦居住权的人提供服务的义务。

    3.因服务区的地域面积大或服务区的特殊性质,公共图书馆必须在这些地方开设自己的分馆。    4.公共图书馆可在其服务域内的机关、企业中建立图书馆的派出机构,也可与他们签定图书馆合作协定。

    5.用于不属市镇管辖的国家机构、地区机构和其他机关的图书馆服务开支均由该机构自行负责。    6.公共图书馆应与本地学校图书馆合作。并在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使用统一的目录体系。第六条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专业图书馆学的教育。

第三章中心图书馆和其他图书馆第七条I.中心图书馆应帮助在自己服务范围的地方公共图书馆,为他们提供或预约其馆藏中没有的图书和其他文献资料。中心图书馆还应履行所在地区的地方公共图书馆的职能。

    2.中心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应覆盖该地区的所有市镇。

第八条1.文化部在与该地区市镇委员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各地区的中心图书馆。

    2,在确定中心图书馆时,应考虑到该图书馆的馆舍、藏书、人员情况,均应达到履行中心图书馆这一特殊职能的标准。

第九条I.由文化部签发该市镇中心图书馆的活动协定,该馆即行使中心图书馆的职能。    2.由国家支付中心图书馆活动经费。参见该条3    3.文化部制定关于中心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一些收费的服务项目。

第十条I.文化部在每个中心馆设立咨询委员会。    2.中心馆负责支付该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费用。    3.有关咨询委员会工作的详细规定由文化部制定。

    4,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推荐,由中心馆所在地市府委员会任命中心图书馆馆长。

第四章国家赋于公共图书馆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国家拨款给图书馆用于:

    I)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特殊补充,参见第十三条I{

    2)用于购置有声图书资料和为视障读者使用的类似有声文献资料的特殊补充。

    3)图书保护工作。

    4)为外侨服务的图书馆活动。

第十三条I.国家图书馆是图书资料的分配中心,负责分配书刊和其他必须分配的资料,采购外国文献,并分发给公共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同时也是丹麦各图书馆的图书交付中心和公共图书馆订购外国文献的交付中心。

    G.丹麦盲人图书馆是唱片和磁带等有声书刊的配发总站。该馆同时还作为丹麦其他各图书馆有声文献资料和公共图书馆所订购的国外有声文献资料的交付中心。

第五章特殊拨款

第十五条由国家负责支付编制国家书目的费用。第十六条1.国家资助位于丹麦南日德兰半岛的图书馆,以及为德国少数民族服务的图书馆。    2.国家资助为其他特殊群体的图书馆服务。第十七条1.国家资助用于完善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的服务活动。

    2.文化部根据与教育部和市镇中央组织机构的协议,制定第17条I.中提到的经费分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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