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麦农地制度改革被认为是非常成功的。目前,丹麦是标准的自耕农国家,以中、小农场为,全国农业的躯干。在封建制度时期,丹麦的耕作方式是“三圃制”农耕。这使土地破碎,土地和劳力浪费严重。
丹麦近代农地制度改革始于18世纪的后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改革原有的土地利用方式,以使佃农的耕地化零为整。政府通过法令,准许农民脱离“三圃制”,每户「耕种的土地一律为整块,从而变三年轮种制为普通的轮栽制。第二步为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政府法令规定,佃农可以用钱币代替劳役,以耕其私地,并规定延长佃租期限,地主不得随意撤佃。政府并以长期低利贷款给农民,作为购地或代劳役之用,亦贷款给地主作为土地重划与集中等用途。
19世纪初期之后,丹麦继续进行了土地改革,其主要目标是扶植自耕农。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
1.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协助农民收买土地1850年议会制定了信用合作社长期贷款法。为了协助无地的农民亦能获得土地,政府于1899年制定了《国家小农户法》,规定凡贫农欲购地者,可向政府申请贷款,如条件合适,可贷给偿还条件极为优惠的资金。政府于1906年开始贷款给由无地农民与小农户联合而成的分地合作社。通过分地合作社集中向政府取得低息贷款,可大量整批廉价地购买土地,然后再分给社员。1919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案,一方面更加强调增加贷款,以利于加强收买大地主私有土地及教会地产等(同时也规定每户购地不得超过7 ha),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明确佃农的佃权可以’保持至终身。
2.设法使地主自愿出卖土地政府采取法律措施,力图限制封建势力,如禁止领主私地的增大及劳役地租的收取,限制地租额及租佃期限,并用种种方法鼓励地主出卖他们的土地。1919年,政府就以法律规定,凡非农民占有农地者课以重税,采取“税去地主”及“买去地主”两法并用,以促进地主尽可能放弃土地。 种种扶植小农的法令和措施,使自耕农发展很快,从1899年到1919年,创立的小农户就有9300多家,每户平均占地4ha, 2920-1950年又有7000多小农户产生,约有.1000农户增加了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丹麦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扶植自耕农的过程,同时注意了土地合并与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禁止大地主兼并土地,另一方面又防止因小农户分割土地而致使农场面积破碎或过分狭小。凡有关农场面积的大小变动,必须经过内政部的视察与核准。18世纪后期的法律就规定: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均有权要求与他人的土地交换地块,使化零为整;交换后受损失的一方应由获益者予以补偿,田地应有适当形状,每块的长度不超过其宽度的3倍或4倍,土地所有者应接受土地重划和调整计划的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提交农业委员会核定之。到19世纪末,耕地的多半已属农民所有,土地不可任意分割的观念已形成,后来法律的继续作用,使得一个农场有其最低限度的面积。1919年立法规定,农场面积最小必须在5 ha以上,并采取土地产权的单嗣继承,避免了土地的分割。
土地改革运动使丹麦成为一个标准的中、小自耕农国家,农地分配十分合理,全国农户几乎都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每户的农场面积相当均匀。全国有97.5%的农户为自耕农,佃耕农户仅占2.5000 3-lOha的小型农户占3000} 10-60ha的中等农户占“%,80ha以上的大农场农户仅占5%左右。
一般认为,丹麦农地的分配格局以及土地制度运行结果是非常成功的,这兼顾了社会公平与土地配置效率两方面的问题,成为世界上最为标准的农业。但必须看到,丹麦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和成功,还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相关联:(1)人口的增长缓慢。近几十年来,丹麦历年的人口增减变动甚微,而各种非农产业日益发达,经济增长率较高使得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向非农产业。(2)丹麦的农业推广教育特别发达,农民知识水平普遍较高,并具有较强的合作互助精神。在丹麦,各种农业合作社遍布乡村和城镇,担负着农产品的加工、运销等任务。合作组织的存在和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组织力量来加强农业推广和促进农业发展,从而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新土地制度的正常运行。丹麦成功的土地改革,在其步骤安排、土地合并与分割的政策设计,土地信用制度以及人口控制和农民组织等方面,都有借鉴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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