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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合作社发展概况

  丹麦合作社的发展起源于200多年前。早在1805年,农民就组建了第一个地方农民联盟。1893年,成立了丹麦国家农民联盟。之后,第一个地方小农协会于1896年成立,而丹麦国家小农协会于1910年成立。在1882年,一些农民组建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87年建立了第一家合作社屠宰场。从此之后,建立合作团体的速度加快。作为合作的一个机构,合作社委员会于1899年成立。

  丹麦农民合作社完全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每个农户参加3~4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大致由200~500个农户组成。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及利润属于全体社员为原则的民主管理。合作社企业是由农民自己建立和所有的,农民是合作社的成员和股东,由他们自己制定章程,选举董事会和任命经营管理人员。股东们既分享利润,也分担风险或亏损。

  合作社在丹麦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丹麦毛皮市场上占到98%;猪肉制品占96%;黄油占93%;牛奶占9 1%;鸡蛋占6 5%;水果蔬菜占60%。

  在丹麦,一个合作社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协会一些个体为了追求同样的目的而走到一起,即一些个体(例如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形成合作团体(协会),而该团体拥有一个商业性的实体(一个合作社)。合作社通过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了大规模的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融入了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生产期间,作为社员的农户可以从自己所加入的不同的专业合作社以优惠的条件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良种、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要素。收获以后,合作社社员向合作社履行交送全部产品的责任,而合作社履行接收社员全部产品、集中加工、并以一定的商品品牌分级销售的责任。这样避免了农业初级产品卖方和买方因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

  丹麦的农业合作团体(协会)已经深深地融入了农业部门中现有无数的协会网络和结构中通常被称为“丹麦模式”。了解这些组织结构和其职能,对于理解丹麦农业合作社部门的背景、职能和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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