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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检察机构

    丹麦检察机构的设置与法院相同,也分为三个层次③。最高机构为总检察院,负责对全国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理地区检察院上交的申诉案件和出庭支持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同时还对全国检察机构的人事和行政进行管理。在总检察院下而分设6个地区检察院,是按地域划分的。地区检察院的职能=}7: < 1)决定严重案件的起诉,如谋杀罪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 ( 2)在高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仅限于上诉案件和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尧(3)为警察局提供指导;<4)监督警察的工恨<5)处理小服警察机关决定的投i} < 6)调查并处理对警察行为的投ifs < 7)调查并起诉警察犯罪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办检察长、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和初级检察官,另外还有几名办公室人员。以哥本哈根地区检察院为例,在该地区检察院共有27名工作人员,分别为1名检察长,2名副检察长,4名高级检察官和5名初级检察官,另外还有3名兼职律师,9名办公室人员及1名内勤(负责车辆和文件收发等事务),同时经常还有3名在校的大学生在此实习。

    丹麦检察院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在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山检察长来承担。检察官在工作中如有疑问,必须向检察长请示,但即使小请示而做了错事,其责任也是山检察长来承担。检察长和检察官都是山司法部米任命的,而办公人员则山中央警察署米雇佣。

    在地区检察院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投诉警察的案件,同时在每一地区检察院内还设有一个委员会,监督地区检察院对涉及警察案件的审理。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山一名律师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地区检察院应告知该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该委员会小同意,可以向最高检察院提起上诉。以前是山警察局自己来处理投诉警察的案件,因这种制度有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且人民大众也对其能否公正处理持怀疑态度,故近年来,经改革将处理涉及警察案件的权力赋子了地区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在调查案件时可以调动警察总局的警力,获得他们的帮助,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得到地区警察局的配介和援助。对警察的投诉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服警察局处理决定的申诉和小满警察处理方式的投ifs另一类是对警察犯罪行为的投诉,但迄今为比还没有对警察腐败方而的投诉。对警察处理方式的投诉主要有;如警察的行为小礼貌、行为粗野、或逮捕人时使用过分的暴力、或对外国人使用法西斯语言等。公民如对警察的小礼貌行为有意见,就可以向地区检察院的委员会投诉。如一公民在开车时因没有按照交通规则行车被警察拦住要查看驾驶执照,该警察在查看前没有向该公民说“早上好!”这一礼貌用语。该公民认为,警察这一查看行为小礼貌,于是就向地区检察院的委员会投诉。地区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情况属实,并认为该警察的行为确实小礼貌,小够尊重人,就向该警察所在的警察局提出对该警察的批评处理意见。该警察就受到了批评的处分。

    总的说来,老百姓对警察的投诉多是一些琐碎的事,如警察的说话小礼貌,警察的行为小检点等如涉及警察的攻击行为,或在逮捕时使用武力小当,或在羁押时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等案件,就算是比较严重的案子,但这类案件很少发生。一旦发生了,就山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调查,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此外,涉及警察犯罪的案件,也都山地区检察院负责起诉。

    在丹麦,没有专门的基层检察院。在基层,检察官与警察介署办公,检察官的工作接受警察局长的领导,这是丹麦刑事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1849年前,丹麦的法官既当法官又当检察官。而1849年颁布的民主宪法规定将裁判权与行政权分开,于是就将检察权划归了警察。目前,在全国54个警区内都配有数量小等的检察官。这些检察官的职能有:<1)代表警察局长在地方法院支持公诉;<2)指导警察的侦查工作;<3)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如向法院申请搜查令、逮捕令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等。迄今为I},这一模式运作良好。因警察与检察官在同一地点办公,在工作上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介,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可随时得到检察官的指导,可以互相讨论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中出现的棘手问题以及证据问题等,检察官常对这些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或建议。总的说来,检察官与警察在工作上的密切介作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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