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麦的法院体制
时间:2008-1-25 18:55:02 文章:丹麦旅游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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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丹麦1849年宪法的规定,丹麦的司法权山法院独立行使。其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基层法院②。最高法院山15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下设两个高等法院,即东部高等法院和西部高等法院,它们分别管辖丹麦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上诉案件和需要有陪审团审理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下设基层法院,目前丹麦共有82个基层法院,负责审理80%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内部小设刑庭、民庭、海事法庭和青少年法庭等,而是分设法官办公室。基层法院的法官都有自己的办公室,既可以审理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轻微的案件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而较为严重的案件则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一起审理。陪审员的职权与法官相同,既可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也可对判刑提出自己的看法。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判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如果出现两位陪审员的判刑比专业法官的判刑要重的情形,专业法官可以否决两位陪审员的意见。小过,因陪审员对法律小太了解,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受法官意见的影响,故上述情形在现实中很少发生。法院院长领导法院的行政工作,小能十涉法官的审理活动,小得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完全独立的。
在丹麦,法官的职业是终身制的,经政府任命后就小得随意调动,非经法定程序小得任意罢免。法官可以工作到70岁退休。法官的考查提名工作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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