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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如何立法的

一、提出法案

    丹法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绝大多数法案由政府各部在其权限范围内起草。通常由大臣任命起草委员会,就文职人员起草的法案进行听证,然后由大臣将法案送司法部,由司法部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要点是:1.法案的法律结构、定义、罚则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2.是否与宪法及现行法律相协调;3.如果溯及既往.是否增设人民负担。此外,法案还须送财政部预算局;如对环境有影晌,还应送环境保护征求意见。大臣提出法案时,必须经过内阁会议讨论。法案由国王和有关大臣联署后提交议会。

二、讨论和通过法案

    丹麦宪法规定:任何法案非经议会三读不得通过。法案提交议会后,两天后才可进行一读。一读只讨论一些原则问题,对具体条文不作详细讨论。议会中各政党都可发表意见,大臣可作解释。

    议会设有24个常设委员会,法案一读后即提交有关的常设委员会。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约请大臣就法案进行说明,大臣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公民亦可向委员会陈述意见,但不得讨论,只作问答。委员会应就法案作出报告,反映政党、机构、公民的意见和大臣的说明以及对法案的修改意见。该报告分发给每位议员,作为二读的基础。

    二读必须公开进行,以便公众了解。二读要具体讨论条文及其修正案,然后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即形成修正后的法案。

    三读要对法案作进一步的研究,对每一处修正都要进行表决;通过后,再就整个法案表决。法案经议会三读通过后,由议长呈送政府,然后共同呈送国王。

    任何法案经议会通过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如有三分之一的议员提议,得要求议长将该法案提交公民复决。此时,议会可在该法案最后通过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将该法案撤销。如议会未作该撤销决议,应即将关于该法案应提交公民复决的通知书呈送首相,由首相确定公民复决的日期。复决投票至少须有合格选民的百分之三十参加,有过半数反对票时,该法案即被否决。但是,财政、补充拨款、临时贷款、文职人员、工资和退休金、国籍、征用、悦收法案以及为履行现行条约义务而提出的法案等,不得付诸公民复决。

三、公布法律

    法案经国王批准并签署、有关大臣副署后即成为法律。法律必须在官方的刊物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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