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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出口融资介绍

    丹麦联合银行可以为丹麦出口商的对华业务提供多种融资服务。它的基本条件以及费用情况如下:融资方式

    1.卖方信贷

    2.买方信贷

    3.银行对银行信贷

    4.福费廷

信贷的一般条件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关于有关出口信贷的统一规定的国际协议,买方必须在货物启运和设备投产前至少交付合同金额15%的预付定金。另外,信贷应以相同的金额每半年一期分期偿还;即,使用分期偿还的贷款原则。首期偿还应不迟于启运或投产后六个月。

    以上原则在各类信贷中均适用。

融资条件

    丹麦联合银行提供的融资是以进出口双方的商业合同(要特别注意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规定)为依据的。合同符合经合组织的规定,丹麦联合银行可以提供全额信贷,条件如下:

    信贷全额由丹麦联合银行提供给卖方(卖方信贷)、或买方(买方信贷)、或经同意的买方银行(银行对银行信贷)。

    买方或卖方信贷时,必须由丹麦出口信贷局(EKR)与丹麦联合银行认可的银行提供全额担保。

    丹麦联合银行提供的融资是以丹麦出口信贷局的风险担保为基础的,而丹麦出口信贷局的出口信贷条件亦是根据上述经合组织的规定制定的。

    尽管有丹麦出口信贷局的担保,出口方银行也必须自行承担10-15%的风险。丹麦联合银行不但提供全额信贷,也承担起这一部份风险。这样,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交货的情况下,就不再有任何资金风险。

    丹麦联合银行对融资项目进行具体估评(包括对银行担保),在经过银行内部审批后提供信贷。

资金来源

    丹麦联合银行从丹麦出口融资公司(DEFC)或国际资金市场都可以得到费用与条件都很优惠的资金。因而,丹麦联合银行能提供最佳的融资,使借款人以最低的费用筹到资金,这对丹麦出口商和中国进口商都有利。

贷款条款与费用

    贷款人:丹麦联合银行提供全额信贷融资。

    借款人:卖方,买方,或经认可的中国的一家银行。

    信贷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币种:欧洲各币种、美元或日元。

      预付定金: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5%。

      偿还:偿还期一般不超过八年。每半年偿还一次本息。首期偿还日不迟于启运或投产后六个月。

      偿还期长短根据信贷金额大小而定。为期六年的信贷,其金额不能低于1, 000万丹麦克朗或等值货    币。

担保:由丹麦出口信贷局<EKR)根据认可银行的全额担保{提供。

二承担费:按不同情况具体确定。以信贷未提款部分计算。每半年预付一次,根据随后提款情况予以调整。

管理费:信贷金额的0.500,在接受信贷之日一次支付。

        担保费:按不同情况具体确定。三其它费用:与信贷有关的律师费、旅差费等实际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己贷款文件:标准贷款文件。全适用法律:丹麦法。

  福费廷(ForFeiting )

        除出口信贷外,也可采用福费子廷方法交易。具体作法是:丹麦出口商将已由丹麦出口信贷局与丹麦联于合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担保的全套全汇票卖给丹麦联合银行。丹麦联合银行承担起债务风险,而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采取这种方法时,出口商将汇票贴现,立即取得现金。贴现率根据:丹麦联合银行的利率决定。

        一般来讲,福费廷的信贷期与采用出口信贷时一样。所不同的是,  汇票决定还款安排,而与商业合同三不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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