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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明确对转让定价的举证责任

    根招月麦税收征管程序及组织法第3’os的规定,涉及转让定价信息披露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说明其受控交易且该说明必须做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件。2000年6月7日,关税和税则委员会声明做为附件的有关受控交易情况说明与所得税申报表是一完整整体。相应地,适用信息披露程序的公司无论当期是否有受控交易发生,均应提供该附件。不提供者将受到处罚及加罚滞纳金,直至纳税人以恰当的W式提供说明报告。另外,如果纳税人未及时提供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有权就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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