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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高税收高福利及个人所得税

    北欧国家丹麦是当今世界上屈指可数的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因为高税收才能带来高福利,丹麦人来自薪水的税收高达50%,即人均月收人约2500美元的丹麦人,在缴了50%的个人所得税后,进人自己腰包的钱只有1000美元左右。

    在丹麦王国,税收无处不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购物、乘车、打电话、娱乐活动等等,只要付款消费,款额中就有ZS%是个人所缴的消费税额。如果在社会活动中所接受的礼钱礼物,必须向税务当局如实申报:当钱物金额在140()美元以上时,就必须按规定纳税,假如有隐藏或拒交税款者,都将课以重罚,甚至坐牢。丹麦还有遗产赠予税,要对继承的遗产纳税。还有如果某一纳税人在某城市工作,因工作需要调人了另一个城市,他首先得尽义务向新迁人的城市纳税。在丹麦的外国移民将钱寄出国也须按规定纳税,如果从银行收到国外汇款凡超过1401)美元的,同样要按规定纳税。还有,丹麦虽然对人境的外国人携带多少现金没有规定,但进关时要如实申报,在丹麦短期旅游的外国人不必为所带的钱纳税,可他们在丹麦停留期间的消费,其所购买的商品均包含了25%消费税。

    丹麦王国的高税收带来了全民的高福利。在丹麦,从婴儿出生、到上幼儿园、上小学、中学、大学,一切费用全是免费。人们的生、老、病、死,全部的医疗费用是免费的。人老退休后,有足够的养老金可维护基本生活不必担优。国家利用征收的高额税收还不断地改进民众的居住环境,城市交通条件,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这些都是因为有高税收带来的高福利实惠。

    丹麦从1903年就有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有九十多年历史。1969年之前,丹麦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个人申报纳税方法,征管手段的落后无法全面控管、掌握个人所得情况,漏税现象普通。1969年以后至今,丹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改为源泉代扣代缴,辅之个人预报,年终申报的办法。

    一、立法原则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有四个:

    1、支付能力原则。它是个人所得税立法的主要原则,实际也是根据纳税人的行政能力原则。基本原理是对个人的收人总额减除纳税人的衣、食、住、行、教育、赔养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额征税。

    2.超额累进原则。即多得多征,少得少征,这是调整个人收人的杠杆,是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

    3、境内外收人纳税原则。丹麦居民要对其丹麦境内外收人纳税;丹麦的非居民则就其来源于丹麦的收人承担纳税义务。

    4、净所得原则。就是说应纳税项目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租赁业等收人在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其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税率,而是每年由议会协商确定该年的最高税率。例如,1993年的最高税率为68 % ,1994年为65 % 0 1994年中实际执行的最高税率为61.7 %,又分为个人所得在13万丹麦克朗的税率为44.7%,个人所得超过13万至 23.49万丹麦克朗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9.2%;超过23.49万的部分则为61.7%。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支出

    丹麦从1993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税负开始降低,预计到1998年最高税率下降到58 %。因为丹麦仍是个高福利国家,税率下降后,为了保证人们的消费生活水平和收人,于1994年开征了社会保证金(相当于社会保险税)。征收社会保证金的对象是个人收人的总额(未作任何扣除)。在征个人所得税之前,先按5%的金额征收。这样看来,随着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的下降,社会保证金征收率估计会提高到8%左右。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为个人的收人总额减去社会保证金和工会会费。而中央政府、县政府、市政府和教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均为同一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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