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方自治改革
丹麦的地方自治制度与农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理解丹麦农村社会的发展。1970年的“地方政府改革法案”是推动丹麦地方自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这个法律确立了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那些可以由地方政府操办的公共事务,更多地归到了地方政府手里。丹麦地方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在)}I练有素的职业公务员的辅佐下管理政府事务;第二,在预算约束之下,政府官员努力去满足当地老白姓的要求。1970年的“地方政府改革法案”把1300个地方行政区域归拢为275个,同时增加了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地方和区域政策的自由度。其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征税。
(二)中央政府她区政府(县)和地方政府之问的职能划分
1.中央政府。丹麦议会是立法机构,它所通过的法律,丹麦全国的任何个人、团体都要遵守,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也不例外。丹麦议会丹麦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承担国家经济发展的责任。国家外交和安全的责任归中央政府承担。此外,法院、监狱、警察局、海关、税政、邮政、铁路主干公路、哥本哈根机场、某些港口、工厂监督、特别技术培Ull和尖端技术研究等,都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范围。
2.地区政府。丹麦分为14个县。县里承担一些过于综合而使地方政府不便承担的公共事务。县里的主要职能是医疗系统。县政府还管理公共健康保险事业。高等教育、地区性剧院、乐队、博物馆等文化机构也属于县政府的管辖范围。环境保护的一部分职能归县政府。县政府还负责主要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公共交通网络管理中的协调等事宜。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县里征收的税和费,以及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3.地方自治政府。大量的社会福利事业,如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救助、学校医疗服务、儿童牙科服务、家庭健康服务、家庭育幼服务、托儿所、养老院等,都由地方政府来组织实施。初等教育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图书馆和体育设施也由地方政府建造并提供相应服务。地方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性公共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政府也参与环境保护和公共交通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地方政府对公民的不动产价值做出评价,作为各级政府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买入和开发土地,经过规划,土地升值以后可以获得赢利。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有所得税和缴纳的有关费用她方政府的服务收入,以及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三)地方政府的政治运作、职能和结构
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议会," ( local council)。议员由4年一次的普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年度预算,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议会的会议向公众开放,会议的时问她点和议程必须向公众公布,但决定机密事项的会议例外。议会选举产生市长,任期4年。市长同时担任财政理事会(finance committee)的主席,财政理事会负责地方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丹麦地方政府实行的是“议政合一”制度。但从我们的访问看,选举产生的市长对行政管理事务的介入程度仍比较有限,而非选举产生的首席执行官往往是实际的政府首脑。
首席执行官相当于地方议会的秘书长。与首席执行官相比,市长拥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他是行政机构的政治领袖;另一方面,他又作为地方议会的代表监管行政机构。首席执行官没有党派身份,也没有任期限制。
各个理事会(c}om m ittee)是地方议会的派出机构,代表议会负责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其成员一般是5} 7名,并都是议会的成员②。其中财政理事会是地方政府中最重要的行政机构,它的管辖范围由丹麦的《地方政府法》所规定。除上述理事会之外,地方政府为工作需要,可以组建其他一些理事会,其成员可以不是地方议会的成员。 地方政府的第一线行政机构是若干“局" ( department),它们在有关理事会和行政长官的领导下处理具体行政事务。 (五)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丹麦政府在处理与民问企业的关系上的做法值得注意。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介入商业活动,除非这种活动仅仅服务于自己。地方政府也不能出于保障就业理由购买企业对企业进行补贴。但是,政府可以为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为此,它可以整理土地、开通道路等。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调整和服务来吸引外来投资。很多地方政府出于这一目的建立了产业发展中心区。新近的法律开了一个口了,允许地方政府与私人企业共同组建股份公司。政府对建筑业有严格的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和建筑物的使用,政府都加以监管。
(六)地方政府的财政
税收的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但大部分工作是地方政府做的。地方政府和县级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是比例税,而不是累进税。税的征收方式在丹麦有特别之处。税收全部上缴“中央海关与税务部”,然后再返还给地方。地方政府和县还对居民和法人的财产征收“费”( rates),征收的数量和费率由地方委员会根据预算决定。地方财政的审计由法律做了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一个叫做“地方政府审计所”的跨地方企业来承担审计任务。
(七)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问的财政关系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丹麦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拨款由“专项匹配拨款"( specific matchinggrants)逐渐过渡到了一揽了拨款方式(block grants)。但对个人收入转移(transfer incomes)性质的拨款,仍采用旧的方式。旧的拨款方式直接指定了款项的用途,遭到地方人士的批评。主要批评的意见有:旧的拨款方式有违地方自治原则;扭曲了地方服务的结构;鼓励了地方滥用资金,不利于节约。
对个人收入转移的拨款,之所以继续维持专项拨款的性质,主要是因为丹麦议会对支付率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并常‘常有所调整,地方政府没有办法控制。
拨款制度改变以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同类型服务的标准,而丹麦政府的立法对此也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一改革的后果,不仅造成了不同政府之问在服务方式上的差别,也产生了服务规模上的差别。例如,在初等教育中,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小学生必须学到的最低限度的课程,但有的地方政府倾向于设置小班,同时也安排较少的课程;另一些地方则倾向于设置大班,同时也安排较多的课程。
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拨款中,体现了一种促进地方问平等的施政纲要(Equalizationschemes)。各地方政府的收入基数不一样,但这种差别与它们之问要发挥的作用不对称。于是,便产生了平等问题。
丹麦政府的做法是,在总的一揽了拨款中,用一定的比例来消除地方问的差别。衡量差别的指数是人均个人收入。这个比例则由地方的税收基数和支出规模(指必要支出,spendingrequirements)来决定。一揽了拨款的其余部分则完全按照税收基数来分配。税收基数小的地方政府,会得到中央政府的一种追加拨款。这里必须对“必要支出”做一个解释。这种支出主要是与人口统计因素相联系的,如人的年龄。高额支出发生在幼儿看护、学生与老人的照顾等方面。在丹麦期问,一位被访者告诉我们,在丹麦的精神病院,政府为每一位病人支付的费用每天达1万丹麦克郎,病人的家庭不用为费用操心。所谓的“必要开支”还考虑社会性因素,如居住条件、离婚家庭、失业等。
丹麦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中央政府的决定,都会在不同方面影响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每年都对自己的拨款做出调整,但这种调整照例要由议会通过。地方政府半数以上的支出由地方税来解决。地方收入的一个较小的部分采取了分税的形式,即由地方政府征税,地方政府得到其中的一部分。
HELSINGE的市政大厅隔成一个个小的工作问。首席执行官Per I}nu<lsen领我们参观的各个部分都是隔开的、半开放的工作问,惟独社会服务部门是一问一问的房问,他解释说,因为有社会福利问题,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要封闭。最后到会议厅时,市长Flemming M oller也来了,二人先后介绍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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