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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基本政治制度

    丹麦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国家设有很特别的一院制议会(Folketing),依照现行法律,议会有179名议员,其中,两名来自法罗群岛(Faroe Islands),两名来自格陵兰岛(Greenland)。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全国划分为三个大的选区,分别是大哥本哈根区(M etropolitan Copen-hagen)、岛屿区(the Islands)和日德兰半岛区(Jutland)。各大选区下面,又分为若干小的选区,每个小选区可以选出若干名议员。小选区之内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提名区(nomination dis-tricts}。每一个提名区又覆盖一个或儿个自治域(municipality,相当于中国的“乡镇”,是丹麦的基层行政区,后文将详细介绍),或者覆盖一个大的自治域的一部分,作为提名区中的投票区(polling district)。

    政党的参选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对德裔少数民族政党的参选条件有较为宽松的规定。议员席位的分配根据每5年各地区和各选区的统计人口来决定,具体席位分配涉及到的一些技术性安排,丹麦法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议员的候选人,丹麦法律没有苛刻的限制。例如,法律规定获得参选资格的政党可以推选候选人,而个人候选人的资格只要有提名区200名以上选民的支持,也可以获得承认。丹麦法律对投票过程也做了极为细致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投票从上厂!几9点开始,晚上8点结束;选民必须亲自到场投票;投票者投票时必须把选票折叠起来,以免他人看见投票者选的是谁;帮助言人投票的人士,必须由言人自己来确定;等空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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