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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老年福利政策的特点

   丹麦老年福利政策作为丹麦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许多国家而言,起步早,发展也比较完善,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普遍性:普遍性是丹麦福利政策的基本原则,即保障全体丹麦人民都享有富足的生活。全体公民在失业、疾病或年迈的情况下仍能享有住房、服务、社会安全等基本权利。早在19世纪末,丹麦就开始实行老年援助计划,但规定受援助的老人必须符合经济贫困、未犯有不端行为、在过去10年居住在丹麦并无流浪或乞讨行为等条件,可见这种老年政策在对象和程度上都是有选择性和伸缩性的。而今天丹麦的老人福利则面向全体公民,不分阶层和经济状况,养老金基本数额是相等的。

   2.制度化:丹麦老年福利建立在高度制度化基础上。一方面,丹麦订立了一系列老人住房法案、养老金方案等,把老人福利纳入社会立法,使其在制度上合法化。另一方面,丹麦的老人福利早已不再是政府对老人有限的社会救济,而是从国家到地方形成了完整的运作体系,从组织、管理到提供具体服务实现了制度化的全方位保障。

   3.公共积累有方式:丹麦社会向全体公民免费或基本免费提供各种福利保障,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单靠政府显然是无法承受的。丹麦采取的是公共税收积累的方式,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来源于直接或间接的税收。丹麦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高达50%,商品税为25%。他们认为公共积累是最好的方式,可以保证最小的特权和最大的个人公平权利。这种方式保证了老人无需子女供养便可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丹麦从法律上也不要求子女赡养老人。

   4.权力下放:丹麦通过法律和组织机构实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与集中,社会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具体福利政策。丹麦行政上划分为16个郡和275个市,其中半数以上的市人口不足一万,人口最多的将近50万,最少的只有3,000人。但是丹麦的地方政府被称作“全能政府”,无论大小均有同样广泛的权力,担负着完成社会政策的责任,可以具体制定福利政策的方方面面。中央政府则没有相关的法律和经济机构。所以,除了养老金政策是固定的以外,各市老年福利政策有所差别是不足为奇的。

   5.福利就业:丹麦就业率在欧洲高居首位,年龄在15~64岁之间的人81%都有工作,其主要原因在于妇女就业率高达77%。丹麦不仅就业率高,而且福利就业率高,即在福利和教育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占有最大的比例。在福利就业率中,公共福利就业率又最高,即在福利和教育部门由政府雇用的人员比例最高。这种就业状况直接影响着丹麦社会福利水平和丹麦整体福利政策。一方面,妇女就业率高,双职工家庭多,对家庭、老人、儿童的公共服务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方面,妇女就业又为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创造了条件,她们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有组织、有训练,成为社会福利劳动力市场的一支生力军。

   6.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丹麦的老年服务覆盖面极广,除了基本的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外,各地方政府重点为老人解决吃饭问题,各疗养院、老人中心或日间照顾中心都有供老人就餐的食堂。不仅如此,丹麦还为老人提供食品专送服务,称为“车轮上的食堂”,不仅有热菜热饭和半成品食物等,还可根据老人要求代为购买副食品。此外,老人经常使用的轮椅、拐杖、浴凳等都可以免费租用。此类日常服务多种多样,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正在变得更加广泛和便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老年服务的要旨是重视老人的身心健康,增强老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为此,各地政府大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保障老年文化服务,从戏剧、音乐到文学、绘画无所不包。其经费全部或大部由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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